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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 |
發布者:成都優普環保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7/9/21 點擊次數:10746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加強對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廢氣、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加強環境管理,現批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為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并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
標準編號、名稱如下:
GB18466-2005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有關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部分,并取代《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標準為強制性標準,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加強對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廢氣、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體健康,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醫療機構污水及污水處理站產生的廢氣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及其排放限值、處理工藝與消毒要求、取樣與監測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有關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新、擴、改醫療機構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按本標準實施管理,現有醫療機構在2007年12月31日前達到本標準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和附錄F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委托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和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起草。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5年07月27日批準。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產生的廢氣、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處理工藝和消毒要求、取樣與監測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產生污泥及廢氣排放的控制,醫療機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驗收后的排放管理。當醫療機構的辦公區、非醫療生活區等污水與病區污水合流收集時,其綜合污水排放均執行本標準。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統的醫療機構,其非病區生活區污水排放執行GB8978的相關規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準和本標準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標準及規范所含條文在本標準中被引用即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準同效。當上述標準和規范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GB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HJ/T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檢測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醫療機構 medical organization
指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急救站等。
3.2 醫療機構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醫療機構門診、病房、手術室、各類檢驗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間等處排出的診療、生活及糞便污水。當醫療機構其他污水與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時一律視為醫療機構污水。
3.3 污泥 sludge
指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柵渣、沉淀污泥和化糞池污泥。
3.4 廢氣 waste gas
指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有害氣體。
4 技術內容 4.1污水排放要求 4.1.1 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 4.1.2 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準,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預處理標準。 4.1.3 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 4.1.4 禁止向GB3838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污水。 4.1.5 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污水與非傳染病房污水分開。傳染病房的污水、糞便經過消毒后方可與其他污水合并處理。 4.1.6 采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醫療機構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應進行脫氯處理,使總余氯小于0.5mg/L。 表1 傳染病、結核病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號 控制項目 標準值
1 糞大腸菌群數(MPN/L) 100
2 腸道致病菌 不得檢出
3 腸道病毒 不得檢出
4 結核桿菌 不得檢出
5 PH 6-9
6 化學需氧量(COD)濃度 (mg/L)
最高允許排放負荷(g/床位) 6060
7 生化需氧量(BOD)濃度 (mg/L)
最高允許排放負荷(g/床位) 2020
8 懸浮物(SS)濃度 (mg/L)
最高允許排放負荷(g/床位) 2020
9 氨氮(mg/L) 15
10 動植物油(mg/L) 5
11 石油類(mg/L) 5
12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5
13 色度(稀釋倍數) 30
14 揮發酚(mg/L) 0.5
15 總氰化物(mg/L) 0.5
16 總汞(mg/L) 0.05
17 總鎘(mg/L) 0.1
18 總鉻(mg/L) 1.5
19 六價鉻(mg/L) 0.5
20 總砷(mg/L) 0.5
21 總鉛(mg/L) 1.0
22 總銀(mg/L) 0.5
23 總A(Bq/L) 1
24 總B(Bq/L) 10
25 總余氯1)2(mg/L)(直接排入水體的要求) 0.5
注:1)采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 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1.5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作要求。
表2 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號 控制項目 排放標準 預處理標準
1 糞大腸菌群數(MPN/L) 500 5000
2 腸道致病菌 不得檢出
3 腸道病毒 不得檢出
4 pH 6-9 6-9
5 化學需氧量(COD)濃度 (mg/L)
最高允許排放負荷(g/床位) 6060 250250
6 生化需氧量(BOD)濃度 (mg/L)
最高允許排放負荷(g/床位) 2020 100100
7 懸浮物(SS)濃度 (mg/L)
最高允許排放負荷(g/床位) 2020 6060
8 氨氮(mg/L) 15
9 動植物油(mg/L) 5 20
10 石油類(mg/L) 5 20
11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5 10
12 色度(稀釋倍數) 30
13 揮發酚(mg/L) 0.5 1.0
14 總氰化物(mg/L) 0.5 0.5
15 總汞(mg/L) 0.05 0.05
16 總鎘(mg/L) 0.1 0.1
17 總鉻(mg/L) 1.5 1.5
18 六價鉻(mg/L) 0.5 0.5
19 總砷(mg/L) 0.5 0.5
20 總鉛(mg/L) 1.0 1.0
21 總銀(mg/L) 0.5 0.5
22 總A(Bq/L) 1 1
23 總B(Bq/L) 10 10
24 總余氯1)2)(mg/L) 0.5
注:1)采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
一級標準:消毒接觸池接觸時間≥1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3-10 mg/L。
二級標準:消毒接觸池接觸時間≥1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2-8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作要求。
4.2 廢氣排放要求 4.2.1 污水處理站排出的廢氣應進行除臭除味處理,保證污水處理站周邊空氣中污染物達到表3要求。 4.2.2 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應對污水處理站排出的廢氣進行消毒處理。
表3 污水處理站周邊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
序號 控制項目 標準值
1 氨(mg/m3) 1.0
2 硫化氫(mg/m3) 0.03
3 臭氣濃度(無量綱) 10
4 氯氣(mg/m3) 0.1
5 甲烷(指處理站內最高體積百分數 %) 1%
4.3 污泥控制與處置 4.3.1 柵渣、化糞池和污水處理站污泥屬危險廢物,應按危險廢物進行處理和處置。 4.3.2 污泥清淘前應進行監測,達到表4要求。 表4 醫療機構污泥控制標準
醫療機構類別 糞大腸菌群數(MPN/g) 腸道致病菌 腸道病毒 結核桿菌 蛔蟲卵死亡率(%)
傳染病醫療機構 ≤100 不得檢出 不得檢出 - >95
結核病醫療機構 ≤100 - - 不得檢出 >95
綜合醫療機構和其它醫療機構 ≤100 - - - >95
5 處理工藝與消毒要求 5.1 醫療機構病區和非病區的污水,傳染病區和非傳染病區的污水應分流,不得將固體傳染性廢物、各種化學廢液棄置和傾倒排入下水道。 5.2 傳染病醫療機構和綜合醫療機構的傳染病房應設專用化糞池,收集經消毒處理后的糞便排泄物等傳染性廢物。 5.3 化糞池應按最高日排水量設計,停留時間為24-36h。清掏周期為180-360d。 5.4 醫療機構的各種特殊排水應單獨收集并進行處理后,再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 5.4.1 低放射性廢水應經衰變池處理。 5.4.2 洗相室廢液應回收銀,并對廢液進行處理。 5.4.3 口腔科含汞廢水應進行除汞處理。 5.4.4 檢驗室廢水應根據使用化學品的性質單獨收集,單獨處理。 5.4.5 含油廢水應設置隔油池處理。 5.5 傳染病醫療機構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宜采用二級處理+消毒工藝或深度處理+消毒工藝。 5.6 綜合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排放標準時,宜采用二級處理+消毒工藝或深度處理+消毒工藝;執行預處理標準時宜采用一級處理或一級強化處理+消毒工藝。 5.7 消毒劑應根據技術經濟分析選用,通常使用的有:二氧化氯、次氯酸鈉、液氯、紫外線和臭氧等。采用含氯消毒劑時按表1、表2要求設計。 5.7.1 采用紫外線消毒,污水懸浮物濃度應小于10 mg/L,照射劑量30-40mJ/cm2,照射接觸時間應大于10s或由試驗確定。 5.7.2 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懸浮物濃度應小于20 mg/L,臭氧用量應大于10mg/L,接觸時間應大于12min或由試驗確定。 6 取樣與監測 6.1 污水取樣與監測 6.1.1 應按規定設置科室處理設施排出口和單位污水外排口,并設置排放口標志。
6.1.2 表1第16-22項,表2第15-21項在科室處理設施排出口取樣,總A、總B在衰變池出口取樣監測。其它污染物的采樣點一律設在排污單位的外排口。
6.1.2 醫療機構污水外排口處應設污水計量裝置,并宜設污水比例采樣器和在線監測設備。
6.1.3 監測頻率 6.1.3.1 糞大腸菌群數每月監測不得少于1次。采用含氯消毒劑消毒時,接觸池出口總余氯每日監測不得少于2次(采用間歇式消毒處理的,每次排放前監測)。 6.1.3.2 腸道致病菌主要監測沙門氏菌、志賀氏菌。沙門氏菌的監測,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賀氏菌的監測,每年不少于2次。其他致病菌和腸道病毒按6.1.3.3規定進行監測。結核病醫療機構根據需要監測結核桿菌。 6.1.3.3 收治了傳染病病人的醫院應加強對腸道致病菌和腸道病毒的監測。同時收治的感染上同一種腸道致病菌或腸道病毒的甲類傳染病病人數超過5人、或乙類傳染病病人數超過10人、或丙類傳染病病人數超過20人時,應及時監測該種傳染病病原體。 6.1.3.4 理化指標監測頻率:pH 每日監測不少于2次,COD和SS每周監測1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監測不少于1次。 6.1.3.5 采樣頻率:每4小時采樣1次,一日至少采樣3次,測定結果以日均值計。 6.1.4 監督性監測按HJ/T91執行。 6.1.5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5和附錄。 6.1.6 污染物單位排放負荷計算見附錄F。 6.2 大氣取樣與監測 6.2.1 污水處理站大氣監測點的布置方法與采樣方法按GB16297中附錄C和HJ/T55的有關規定執行。 6.2.2 采樣頻率,每2h采樣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測定值。每季度監測一次。 6.2.3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6。 6.3 污泥取樣與監測 6.3.1 取樣方法,采用多點取樣,樣品應有代表性,樣品重量不小于1kg。清掏前監測。 6.3.2 監測分析方法見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和附錄E。 7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執行本標準不能達到本地區環境功能要求時,可以根據總量控制要求和環境影響評價結果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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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9821-2005 | 下一條: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 94-1999 |